「知军说案」建成投用8年,法院判令拆除?
作者:彭知军,前燃气从业者,曾在深圳燃气、华润燃气从事燃气相关工作超过17年,自封为事故研究员。
伍荣璋,现就职于长沙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长期从事燃气安全、服务等工作。
文章原标题:【知军说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期一年的全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正在紧锣密鼓地铺开,各地相继发布了实施方案,部署了一系列工作,各级政府和各地燃气公司雷厉风行推动落地。为了助力创造排查整治工作氛围,引起公众尤其是燃气从业者的重视,彭知军在天然气与法律公号撰写了【往事可鉴】系列文章共计10篇,在能源合规公号撰写了【工商用户专题研究】系列文章共计5篇,受到了热烈反响。
近期,彭知军独立或联合其他燃气从业者对燃气相关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研究,撰写形成【知军说案】系列,以飨同行。
系列丛书预告:《燃气应急管理实务》《燃气工程质量通病与预防》《燃气特许经营纠纷处理实务》《燃气设施巡查与保护操作实务》(均为暂定名)初稿正在优化之中,2022年、2023年将陆续与大家见面。《燃气运行检查手册》《燃气安全生产刑事风险与防范》《燃气运行、维护与抢修管理手册》(均为暂定名)已经开始编写,欢迎参与。
以下为正文(据相关判决书改编):
济南市长清区LZ小区一业主J某以“房屋门前设置燃气调压站,造成安全隐患和噪声污染,影响房屋使用,致使房屋租赁价格下降”为由,将燃气公司和开发商起诉。到底是怎么回事?法院支持了J某的诉求吗?
一、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所在建筑总层数是34层。开发商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业主Z某并于2013年移交。开发商委托燃气公司建设配套燃气工程,燃气工程于2014年12月10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现燃气公司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在涉案房屋门口,距离房屋外墙直线距离约2.80m处,燃气公司安装有调压箱一个(以下称为涉案调压箱)。
2020年2月,J某从原业主Z某处购得涉案房屋。
二、J某的主张
(一)涉案房屋所在建筑层高34层,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其3.0.1条的表3.0.1“建筑分类”规定: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属于一类建筑。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于1995年5月3日发布、1995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5月1日作废。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其5.1.1条的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根据有关信息,涉案房屋设计建造时应遵循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二)涉案调压箱距离涉案房屋直线距离2.8m。J某认为不仅造成噪声污染,还存在安全隐患。J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对调压箱存在的安全隐患不知情。后经多方咨询,才知道调压箱的安装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涉案调压箱现阶段正常运行,不代表其建设安装符合法定规范,也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燃气公司是专业的燃气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安装调压箱,避免产生安全隐患。开发商委托燃气公司设计安装燃气设施(含涉案调压箱),两公司对调压箱的运行安全均负有保障义务。
根据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6.3条的表6.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的规定:调压柜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水平净距为:次高压(A)为14.0m、次高压(B)为8.0m、中压(A)为8.0m、中压(B)为8.0m,该条规定并注有: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根据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居民住宅是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其5.1规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昼间55dB(A)、45 dB(A)。
三、开发商的主张
1.J某购买涉案房屋时,调压箱就已存在,J某对此应明知,若存在噪声污染和安全隐患,J某不可能购买涉案房屋。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之6.6.3规定的标准并非完全不可调整,该规范本身不能证明调压箱的存在构成安全隐患。涉案调压箱已经验收合格并使用多年,燃气公司正常维护,未出现过异常情况。
3.鉴于燃气工程的特殊性,相关的专业部分应由燃气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燃气公司的主张
1.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J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应了解房屋周边情况。
2.调压箱系调节天然气压力、检测压力的装置,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低于室内使用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且已经验收合格,符合法律规定及规范要求,燃气公司定期对其进行检测、检查、维护,不存在安全隐患。
3.涉案调压箱的所有权人系开发商(实际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燃气公司仅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无权将其擅自拆除。
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小区内的共同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燃气公司无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作出处分,且如果拆除涉案调压箱,将影响整个小区居民的用气。
五、关于鉴定情况
诉讼中,J某对涉案调压箱的存在是否会对涉案房屋及周边建筑造成安全隐患申请司法技术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省级特检院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后,回复无法受理该鉴定申请。
六、法院的判决
1.涉案调压箱距离涉案房屋不足8m,开发商、燃气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调压箱存在可贴靠外墙设置或者适当缩小净距的情形,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诉讼中,开发商、燃气公司均表示无法对涉案调压箱进行完善以使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故为保障包括J某在内的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潜在安全隐患,认定拆除涉案调压箱为宜。
2.开发商委托燃气公司设计安装燃气设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燃气公司设计安装的调压箱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应的责任后果仅及于燃气公司和开发商之间。作为开发商,有义务建立健全小区及周边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并确保基础设施的设计安装合法且可安全运行。故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负有拆除义务。J某要求开发商拆除涉案调压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燃气公司拆除涉案调压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1.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发商将涉案调压箱拆除;2.驳回J某其他诉讼请求。
开发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J某请求燃气公司、开发商拆除涉案调压柜而产生的争议,属消除危险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不准确,予以纠正。“水火无情,燃气安全无小事,必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审判决拆除涉案调压柜正确。”二审法院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七、笔者的思考
(一)燃气高质量发展,不能满足于“用得上”,必须提高至“用得好”,尤其是“用得安全”。
(二)燃气设施的参建单位必须遵循相关法规、标准等规定,不能为了自己的“小算盘”,忘了初心、丢了遵循。
(三)燃气公司和燃气专业人员在实践中往往受限于客观环境和条件,出现燃气设施与其他建筑、设施等安全间距无法满足的情况,要坚持相关法规、标准等规定,多勘察、多沟通、多论证,不要为开发商等建设单位“先天规划缺陷”背书。
(四)燃气公司和燃气从业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要有专业精神和操守,不要用专业“欺负”外行。
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燃气公司和燃气从业者要建立这个基本的认识。
关键词: 知军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