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说爆燃」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如果不服是否可诉?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沈楠忻 王倩颖

对于户内爆燃事故,燃气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往往是各方关注的问题。事故发生之后,行政机关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而各方是否应对事故承担责任也会以该调查结论为基础。如果燃气企业对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或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推翻呢?

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组织的专家出具,内容主要可能包含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的认定、责任初步认定、以及处理建议(建议中可能包含整改、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建议)等几大方面。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批复的内容主要为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还可能涉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对后续工作的部署、对相关责任主体后续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意见等。然而,对户内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而言,县级以上政府出具批复并非一个法定程序,也即一些事故调查报告不会取得政府的批复。

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可复议性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但户内爆燃事故通常被认为是非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关于户内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本文对相关爆燃案例进行了检索,下面列出一些比较典型的裁判观点。案例表

从以上爆燃案例可以大致总结法院的观点:

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不可诉,少数认为批复也不可诉

主要理由:

①是事实性、技术性认定,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②是过程性、阶段性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③作出事故调查报告的主体非行政机关。

2. 普遍认为批复可诉

主要理由:批复确认了事故责任,且已外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可诉。

综合而言,法院判断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可诉的核心仍在于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亦即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事故调查报告不可诉的救济

前文已提及,户内爆燃事故被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或仅认定为燃气安全事故的,其后续调查程序并不当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定,政府是否应对事故调查报告出具批复没有强制要求。

因此,燃气企业在爆燃事故中会遇到政府仅组织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但既不出批复,也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在燃气企业因爆燃成为民事侵权诉讼被告之时,面临对事故报告“起诉无门”的尴尬境地,并且这种情况还颇为常见。

此时,需要换一个思路来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一项民事诉讼证据,其对事实的证明力是可以被挑战的,法院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可推翻报告认定的事实时,采纳;在被告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报告认定的部分事实不采纳;对报告作出的责任认定,法院会根据其独立的法律适用作出责任大小的认定。燃气企业可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争取对企业有利的证据采信结果。

关键词: 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