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2年3月涉煤政策
国家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规划》明确,加强煤炭安全托底保障。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建设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增强煤炭跨区域供应保障能力。持续优化煤炭生产结构,以发展先进产能为重点,布局一批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强化智能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禁止建设高危矿井,加快推动落后产能、无效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建立健全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为主体、地方政府储备为补充、产品储备与产能储备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
2、国家能源局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强煤炭煤电兜底保障能力。统筹资源接续和矿区可持续发展,有序核准一批优质先进产能煤矿。加快推进在建煤矿建设投产,推动符合条件的应急保供产能转化为常态化产能。以示范煤矿为引领,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与升级改造。深化煤矿安全改造。科学规划建设先进煤电机组,按需安排一定规模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性电源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调节性电源,保持装机合理余量,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煤耗等最新技术标准。推动落实煤电企业电价、税收、贷款等支持政策,鼓励煤电企业向“发电+”综合能源服务型企业和多能互补企业转型。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
《通知》明确,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成立以董事长等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自然灾害期间的值班和调度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文书样式及其制作规范的通知》发布
(非煤矿山)文书样式(试行)共分为: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档案首页、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方案等12个部分;(非煤矿山)文书制作规范(试行)指出,文书抬头统一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字样,文书编号采用“A非煤安全监察B+C〔年份〕D号”格式。
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通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制作举报奖励公告牌,在辖区所有矿山入井井口或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其中,煤矿举报奖励公告牌悬挂工作要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非煤矿山举报奖励公告牌悬挂工作要在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
地方政策
1、《陕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办法》明确,考核记分从煤矿矿长正式任职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中止。1个记分周期(即“1个自然年”)内总分为12分,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分别规定了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的记分标准。煤矿因多项安全隐患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时,对煤矿矿长进行累计记分;煤矿因安全隐患和罚款金额同时出现不同记分情形时,按照绝对值高的进行记分。
2、《四川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发布
《规划》提出,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坚持“限小扶大、增优减劣”,保持合理有效产能规模。推进煤矿现代化改造,提升煤矿优质产能比重,稳定民生用能和煤炭兜底保障生产供应水平。到2025年,优质产能煤矿产量比重达到50%以上。
3、山东省能源局印发《2022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2022年,山东省煤炭产量稳定在9500万吨左右。
《意见》指出,稳定省内生产,以赋存条件好、安全有保障、智能化水平高“三类煤矿”为重点,积极释放先进产能,核增滨湖煤矿产能40万吨/年;推进万福煤矿项目建设,产能规模180万吨/年。稳定省外供应,加大晋陕内蒙古等省外煤炭资源开发,引导重点用煤企业与省外煤矿签订中长期合同。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发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
报告流程显示,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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