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型储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达0.5GW;调峰0.5元/kWh;容量租赁337元/kWh·年,租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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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吉林省新型储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实施方案》指出,吉林省新型储能建设 原则上以大规模集中式储能为主要发展模式,积极推动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辅助服务、现货等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提出, “十四五”末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万千瓦。其中, 2021年全省批复的新能源项目中要求配置的储能作为第一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总规模约20万千瓦,10万千瓦铅炭电池储能项目,10万千万全钒液流电池储能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建设思路上,采用“统筹建设、容量共享、集中运维、统一调度、利益共享”的原则。2021年批复的新能源项目及未来新增加新能源项目中要求配置的储能,原则上按照大规模集中共享式储能的发展模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租赁或购买储能项目容量满足其发电项目配置储能要求,双方签订长期租赁或购买合同, 租赁期为20年。储能长期租赁或购买合同将作为新能源发电项目并入电网的前置条件。集中式储能应先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针对2021年前批复要求配置储能的新能源项目,如未在2023年底前与第一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开发企业签订长期租赁或购买合同的,将对其采取限电、增量项目不予并网等措施,所属企业取消参与年度竞争性配置等资格。支持措施:1.集中式储能电站,运营初期,示范项目充电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市场定价。 放电参照吉林省燃煤基准价执行。2.第一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参与 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价格0.5元/千瓦时3.首批示范项容量租赁费指导价为337元/千瓦时年。该指导价是按照项目税后财务资本金内部收益率8%测算得出。4.给予集中式储能项目适当财政补贴。5. 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获得的收益,在保留少量电站运营管理费用后,剩余的收益返还新能源企业或抵扣下一年度容量租赁费用。按照新能源企业租赁示范项目容量份额,等比例返还。6 .储能电站充放电损耗由承租新能源企业分摊,等比例增加至下一年度容量租赁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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